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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9〕97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平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全过程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准确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
(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
(八)其他。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并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逐步推行部门(单位)整体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实施范围包括:
1、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资金30万元(含)以上的专项支出项目;
2、县委、县政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规模300万元(含)以上的专项支出项目(包括单项支出项目10万元以上的所有项目),以及资金规模300万元以下的、但单项项目5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支出项目;
3、财政部门确定需要实行绩效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1、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完成程度;
2、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水平;
3、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4、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等;
5、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包括: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同时采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可分为预算申报(事前)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和完成结果(事后)评价三种类型。预算申报(事前)评价是指对项目资金申报情况的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是指对项目支出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评价;完成结果(事后)评价是指项目支出完成后的总体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支出预期与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一般以量化的数值或比率来表示。部门(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并尽量予以细化;如遇特殊情况需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及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二)项目支出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等。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方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方向,并与财政支出范围、方向及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并尽量以量化为主。不能量化的,可采取定性方式分级分档设置。
(三)科学合理。绩效目标的制定,要经过科学论证和调查研究,且又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的载体。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以评价对象和相关规定及内容为基础,并考虑系统性、重要性等多种因素确定。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益等;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等。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财政支出的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是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而设置的指标,由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或受托中介机构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时,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并以定量为主的原则,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财政支出实际绩效的具体指标,设置时可参考“平阳县项目支出评价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3)。在设定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其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应对照具体评价指标来确定。在评价对象和具体评价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撰写报告和结果应用等四个阶段。
第十九条 前期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部门(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部门(单位)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确定评价机构、制订或审定评价方案、审核评价报告等。
(三)确定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由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负责制订评价方案、实施具体评价等工作。评价机构可以是受托的中介机构,也可以是评价工作组。
(四)制订评价方案。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制订评价方案,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指标与标准及评价时间等,并报评价工作组审定。
(五)下达评价通知。部门(单位)在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方案和有关评价要求等。
第二十条 实施评价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评价机构要收集与被评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