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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2009〕97号 关于印发平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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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997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平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全过程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准确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

(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

(八)其他。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逐步推行部门(单位)整体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实施范围包括:

1、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资金30万元(含)以上的专项支出项目;

2、县委、县政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规模300万元(含)以上的专项支出项目(包括单项支出项目10万元以上的所有项目),以及资金规模300万元以下的、但单项项目5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支出项目;

3、财政部门确定需要实行绩效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1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完成程度;

2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水平;

3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4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等;

5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包括: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同时采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可分为预算申报(事前)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和完成结果(事后)评价三种类型。预算申报(事前)评价是指对项目资金申报情况的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是指对项目支出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评价;完成结果(事后)评价是指项目支出完成后的总体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支出预期与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一般以量化的数值或比率来表示。部门(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并尽量予以细化;如遇特殊情况需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及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二)项目支出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等。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方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方向,并与财政支出范围、方向及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并尽量以量化为主。不能量化的,可采取定性方式分级分档设置。

(三)科学合理。绩效目标的制定,要经过科学论证和调查研究,且又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的载体。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以评价对象和相关规定及内容为基础,并考虑系统性、重要性等多种因素确定。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益等;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等。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财政支出的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是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而设置的指标,由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或受托中介机构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时,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并以定量为主的原则,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财政支出实际绩效的具体指标,设置时可参考平阳县项目支出评价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3)。在设定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其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应对照具体评价指标来确定。在评价对象和具体评价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撰写报告和结果应用等四个阶段。

第十九条  前期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部门(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部门(单位)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确定评价机构、制订或审定评价方案、审核评价报告等。

(三)确定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由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负责制订评价方案、实施具体评价等工作。评价机构可以是受托的中介机构,也可以是评价工作组。

(四)制订评价方案。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制订评价方案,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指标与标准及评价时间等,并报评价工作组审定。

(五)下达评价通知。部门(单位)在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方案和有关评价要求等。

第二十条  实施评价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评价机构要收集与被评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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