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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9〕8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已经第35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平阳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08〕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按本办法执行。
(一)各类企业(含外地企业驻平阳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
(三)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
(四) 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
(五) 非正规就业组织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二、登记管理
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应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
(一)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向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其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必须同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项社会保险)登记。
(二)“五费合征”前未参加或未完全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登记,到地税机关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缴费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统一办理该单位五项社会保险登记,并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不及时办理登记的责任。
(三)单位变更或注销登记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单位注销税务登记或列为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将注销单位信息及时传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和参保人员变动等手续,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
1、“五费合征”后,单位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为准,指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
2、账证不健全或企业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地税部门可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取以下方式核定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1)用人单位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人数的,但能提供销售(营业)收入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可按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法计算核定其单位缴费基数,即按该单位销售(营业)收入乘以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计算。
(2)用人单位既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又不能提供本单位销售(营业)收入的,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由地税部门按其他方法进行核定。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参保职工根据其劳动关系决定参保所在单位,在职职工不得以城镇个体劳动者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对原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的企业职工,必须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用人单位变更手续。
四、费率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1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
(二)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6%。
(四)工伤保险费率。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当年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次年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的费率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5%、1%、2%。
(五)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0.5%。
以后年度费率如有调整,按公布的费率执行。
五、征缴管理
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双向申报,社保核定,地税征收,年度结算”的征缴流程。
(一)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即参保企业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应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参保企业必须于每月25日前向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月人员、缴费工资等变动情况,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上月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并对申报事项真实性负责。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于月末将核定的本月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应征数传送至地税部门。企业必须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职工本年度个人缴费基数,未申报的,本年度缴费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确定,逾期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再调整个人缴费基数。
(三)企业依法代扣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四)企业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参保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在缴税(费)账户存足当期应缴社会保险费款额,由主管地税机关通过银税联网一并征收,并依照税款解缴入库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