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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9〕13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平阳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气象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9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单位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