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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2009〕23号印发平阳县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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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923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工业经济发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33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平阳县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全面推进工业创新,进一步转变工业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二、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导向目录。

(二)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支持企业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成长,促进区域品牌建设;支持公共平台建设,提高产业发展水平;支持节能降耗,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效益原则。发挥专项资金对创新强工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以点带面,实现专项资金效果最大化。

(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全县范围内科学、规范地选定项目。

(五)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奖励和补助。

三、扶持方式

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

四、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在平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从事制造业的工业企业,依法成立的制造业研发机构,以及有关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商)会(建设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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