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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7〕4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划龙舟竞赛活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划龙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平阳县划龙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县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县范围内禁止民间划龙舟活动。但考虑到划龙舟是民族传统文化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由乡(镇)统一组织划龙舟竞赛活动。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开展划龙舟竞赛活动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各乡(镇)组织的划龙舟竞赛活动。
第四条 县成立划龙舟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对全县划龙舟竞赛活动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开展划龙舟竞赛活动的乡(镇)应当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划龙舟竞赛活动的综合管理。划龙舟竞赛活动应当遵循尊重民俗、正确引导、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划龙舟竞赛活动安全、健康、文明、有序进行。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龙舟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排除或者督促排除河道沿岸的危房、危桥等安全隐患,督促安全责任书的落实,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
第六条 今年允许举办划龙舟竞赛的时间为
审批工作截止时间为
第七条 申报成立民间龙舟队,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居)民委员会向当地乡(镇)政府领取并填写成立民间龙舟队申请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提供下列材料:
1、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报告;
2、龙舟队负责人、主要队员(旗手、鼓手、舵手)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龙舟队负责人年龄应在30—55岁之间);
3、龙舟队负责人和主要队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龙舟建造师或检验人员出具的龙舟质量保证书;
5、配备的救生器材(其中救生衣须每人1件)清单等材料;
6、每支参加比赛的龙舟队要向当地政府交纳10万元安全保证金。
(二)乡(镇)人民政府将本辖区成立龙舟队的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县体育局。
(三)县体育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的申报材料后要进行认真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成立的书面决定,同时将书面决定报县公安局备案。准许成立的龙舟队,由县体育局发给号牌。
第八条 划龙舟竞赛活动申请审批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将划龙舟竞赛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划龙舟竞赛活动的组织机构名单、活动时间地点、参加活动的龙舟队及其负责人与队员名单和安全保卫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并到县公安局领取和填写举办划龙舟竞赛活动申请表。
(二)县公安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表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会签意见。
(三)龙舟队负责人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 龙舟队负责人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应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责任书,应当组织队员参加商业保险,每人保险额不得低于10万元。
第十条 龙舟建造师必须对其建造、修理的龙舟出具质量保证书,保证龙舟安全适航。没有龙舟建造师出具的龙舟质量保证书,龙舟不得上水。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举办的划龙舟竞赛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确需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和内容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安局不予许可:
(一)申请划龙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划龙舟活动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
(三)在政府准许举办划龙舟活动的时间和水域以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