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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2005〕77号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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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5〕77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平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活动,是指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受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委托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拍卖活动,是指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受出让人委托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挂牌活动,是指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受出让人委托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四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平阳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协调、规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平阳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我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三)负责对县招标投标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建设和管理县招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

(五)负责受理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工作中的投诉,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房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本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招标投标中心是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和交易活动的场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申请。并负责对交易材料的审核、报审、成交确认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信息的发布、公示和成交公告;

(三)接受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人的委托,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租赁的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县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五)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编报、发布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交易供求信息和行情信息;

(六)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县建设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县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利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出让人应当根据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文件。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按规定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平阳县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并在县招标投标中心场内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全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应当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人应以书面授权的形式,委托县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或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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