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5〕76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平阳县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因有偿转让、受让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而发生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产权是指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
(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
(三)因投资行为形成的国有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权益;
(四)行政、事业、社团性资产的国有产权;
(五)国有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产权;
(六)国有资产租赁权、使用权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国有的权益。
第四条 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在法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运营效益;
(三)促进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五)保护国家利益和其他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平阳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协调、规范全县招投标工作。平阳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招投标工作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全县国有产权的转让交易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我县国有产权的转让交易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对全县国有产权的转让交易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三)负责对拍卖代理机构进场资格的认定;
(四)负责建设和管理县招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
(五)负责受理对国有产权的转让交易工作的投诉事宜,协同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全县国有产权的转让交易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县财政、监察、经贸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本县国有产权的转让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合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 平阳县招标投标中心是平阳县范围内进行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的合法场所,负责国有产权转让交易,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负责受理产权交易的申请、报名、审核等相关事宜,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活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三)负责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
(四)负责县招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五)为国有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
(六)负责国有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八条 国有产权交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拍卖;
(二)竞价转让;
(三)招标转让;
(四)协议转让。
经公开征集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资格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的,转让方应当与平阳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竞价或者招标方式组织产权交易。
若仅有一家符合资格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的,经平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第九条 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公告委托平阳县招标投标中心刊登在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和平阳县招标投标中心信息网站上,同时要在县招标投标中心场内发布,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转让方披露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符合有关规定。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天。
第十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