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5〕7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平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招标投标中心按规定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村(居)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第五条 由县级以上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平阳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协调、规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平阳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是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建设和管理县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
(四)负责受理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事宜,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对邀请招标、费率招标及直接发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
第八条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电力、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平阳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我县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统一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项目登记、投标报名、交易确认等工作;
(二)负责审验交易各方和中介机构进场资格;
(三)统一发布招标信息、中标公示;
(四)负责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提供场所和相应的服务;
(五)负责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受理、查验和核对;
(六)负责县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七)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条 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进场交易,国家和省直接管理的重点建设项目,进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有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进驻县招标投标中心设立窗口,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便民服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应公开招标建设项目,不得采用邀请招标,个别特殊建设项目(如个别专业建设项目潜在投标人很少等)需采用邀请招标的,由建设单位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监察机关审核,分管县长批准。
第十三条 费率招标应严格控制。费率招标仅限于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因特殊情况需采取费率招标方式的,参照第十二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履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察、设计、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申请书或称招标备案表,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书;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包括中标候选人公示);
(九)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交易确认;
(十二)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规章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及其各项要求、投标人须填写的内容及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应向县招标投标中心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平阳县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县招标投标中心场内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承接参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的编制业务。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在开标前标底必须保密。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经县招管办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招标人按规定在县招标投标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委派单位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县招标投标中心接受投标人报名,按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对合格的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同时接受县招管办和各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
(二)各专业工程正式投标人依照下列条款确定:
1、交通工程按温交〔2003〕320号文件执行。
2、水利工程按温水政发〔2003〕181号文件执行。
3、房屋建筑、市政及其他工程按平监〔2004〕2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购领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送达县招标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