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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5〕74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平阳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进行政府采购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温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以及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拨款等财政性资金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资金。
本办法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温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温州市财政局定期拟订并报温州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我县参照实行。一般为每年的9月公布下一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标准执行。采购标准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采购预算也应当公开。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由温州市财政局会同温州市监察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国家、省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平阳县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并在县招标投标中心场内发布公告,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中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第七条 平阳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协调、规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平阳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我县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对全县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三)负责县招标投标中心的政府采购方式管理;
(四)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准入制度,审核进入我县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并建立供应商信用体系;
(五)建设和管理市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
(六)负责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争议、纠纷等事项,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政府采购中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全县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平阳县招标投标中心,是县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县本级的集中采购活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