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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4〕10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行政许可统一办理、
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八日
平阳县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集中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协调顺畅的行政许可运行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本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为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载体,实行政务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AB岗制、限时办结制和否决报备制等制度。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法制、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的行政许可和过程进行组织、协调、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行政机关,应将该窗口作为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的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依法由县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审管办确定一个主办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由主办部门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实行一次办结,统一送达。
第五条 凡与企业、人民群众关系密切且可以实行窗口式办理的行政许可均应进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已进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设立的窗口要保持稳定,个别确需调整的,须经县审管办同意,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对各自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窗口应充分授权。授权方式可采取内部委托审批、启用审批专用章、领导定期在中心值班等多种形式。对个别确实不能完全授权的,也应委托窗口完成形式审查程序,实质审查则应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坚决杜绝只受理不办理或两头受理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