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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4〕24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试行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告知
承诺制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审管办、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0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四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试行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浙政发〔2003〕35号、温政办〔2004〕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企业设立前置审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政府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坚持简化审批事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按照“依法申办、宽进严管”的原则,方便企业设立,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县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合法与合理原则。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前置审批的规定,不改变前置审批事项的性质、权限、标准、条件,不突破现行行政机关的审批格局;同时,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审批机制,合理规范审批流程,加快行政许可改革。
(二)效能与便民原则。通过改革,实现市场主体快速准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同时,在审批工作中转变审批管理方式,改变申请人的被动地位,树立起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的全新理念。
(三)监督与责任原则。解决审批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使工作重心由原来的事前审批控制转移到事后的监督管理上来。
三、基本含义和工作要求
(一)告知和承诺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的“告知”是指具有审批职能的相关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变更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向设立、变更企业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告示的行为。
本意见所称的“承诺”,是指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作出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表示。
(二)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变更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
3、审批的程序,应提交的附加材料;
4、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
5、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三)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设立、变更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3、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要求申请人提交附加材料或填写审批机关附加表格的,承诺保证材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告知承诺文书由审批机关制订,审批机关应在告知承诺文书上加盖本机关公章。
申请人应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盖章,一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即为申请人作出承诺。
审批机关向申请人进行告知,获得申请人的承诺,并视情节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审批机关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3个月内及时对企业是否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具体时间由审批机关根据不同事项要求确定。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撤销许可。
四、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凡在本县范围内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涉及本意见附件中所列前置审批事项的,均为试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本次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前置审批事项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部分事项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二)量大面广、群众和企业比较关注的事项先行试点;
(三)涉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又符合我县发展战略要求的产业和产品的生产经营先行试点;
(四)最终行政审批权属县本级部门的事项先行试点。
五、告知承诺审批程序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名称预登记后,向企业设立申请人发放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根据申请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发放《企业登记前置事项启动告知承诺审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审批机关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领告知承诺文书。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留作审批机关表示同意、认可、颁发许可证件的凭据;一份留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核发营业执照的依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