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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6〕74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和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平阳县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行业技术创新
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和区域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我县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规范我县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县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组建、认定与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中心,是指主要建在省市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县二十强企业或我县其它区域支柱产业的重点骨干企业,是企业中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实体或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是指面向区域内的特色、支柱产业,为广大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技术成果,推进区域内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产学研合作提供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
(二)企业领导重视科技创新工作,能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外部环境,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或企业年直接投入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研发经费超过60万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条件。
(四)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8%以上(或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多于8人),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带头人。
(五)申请认定的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以来,有经常性开展研发活动,已取得一定研发成果,或已承担并完成县级以上科技项目,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认定条件
(一)申报县级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主体应是以开展技术、信息服务为主业,财务独立核算,并实行企业化运作的法人。
(二)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方向明确,目标可行,措施到位。主营业务有较强的区域特色,并应与当地特色、支柱产业紧密联系。
(三)申请单位已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资金综合优势。具有能够承担技术和信息服务任务、在本行业有实践经验、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研究人员(包括技术顾问)5人以上,并已建立较为稳定的产学研网络,有较强的技术支撑。
(四)申请单位已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有开展服务工作相应的检测、分析、培训和信息网络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