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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06〕73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
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平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以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及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平政发〔2005〕16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七、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八、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九、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十一、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进行补充、修订。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本办法范围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科技进步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县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以上。
(五)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或企业年研发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县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依法在本县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2%以上(或企业年研发经费投入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