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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6〕76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万户避险(地质灾害)
移民安置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万户避险(地质灾害)移民安置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平阳县万户避险(地质灾害)
移民安置工程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地质灾害避险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避险移民的安置对象
避险移民安置对象按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三类:
一类:安抚移民。其对象为遭受重大地质灾害,造成家庭人员死亡或严重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住房完全损坏,无法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类:应急移民。其对象为在遭受地质灾害后,造成房屋完全损坏或造成D级危房,经鉴定不能在原地重建,无法居住生活的人员。
三类:避险移民。其对象为居住在地质灾害严重影响范围内,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需要有计划地避险移民安置的人员。
二、避险移民的调查核实
1、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技术勘测鉴定基础上,提出全县地质灾害点避险移民意见,负责落实对列入避险移民的地质灾害点的动态监测,明确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协助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避险移民安置进度。
2、当地乡(镇)政府将本乡(镇)内需避险移民的安置对象集中上报县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对乡(镇)上报的避险移民安置对象进行核查并登记造册,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核查,理清安置对象基本情况;公安部门协助做好人口核实工作。避险移民安置对象名单一律由当地政府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避险移民的迁移规划
1、由当地政府组织调查了解避险移民安置对象的迁移要求和愿望。按照分类安置原则,采取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分别进行统计归类。
2、在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一类、二类安置对象提供临时用房进行就地安置,并优先考虑安排迁移。
3、由规划部门根据避险移民安置对象的迁移要求和愿望,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指导制定避险移民规划。规划的组织实施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
四、避险移民的迁移安置
1、避险移民原则上由当地政府安排标准的安置住房统一安置。就村就乡就近的安置点,可以建单间式住房;其他在城区范围内的集中安置点都应建公寓住宅,禁止建造单间式住宅。集中安置点的土地征用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业务指导,当地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征地费用由当地政府负责,并无偿提供给避险移民安置对象建房;涉及避险移民工作的各类规费,并属县本级征收的一律减免;各项基础设施配套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不得以任何名目向避险移民安置对象另外收取建设费用。
2、政府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的避险移民分散安置。对实现自主迁移、自谋职业的分散安置对象要按照集中安置对象的有关优惠政策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纳入下山移民的安置对象,享受政策从高、从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