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PYD00-2021-0001
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2021〕9号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平阳县实际,现就平阳县养犬管理限养区的划定通告如下:
一、本县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以及县域行政辖区内城市化建设已基本覆盖、市政公用和城市服务设施已基本具备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平阳城市化管理区域划定方案核定范围)为限养区。
二、限养区内的单位不得饲养犬只(确因工作或护卫需要的,应配备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并进行登记)。
三、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一只犬;个人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的,可以饲养必要数量的犬只及大型犬(登记时应当提供残疾人证和犬只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四、限养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平阳县区域内的犬只饲养管理按照《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