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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0-2020-0005
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20〕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省、市、县《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切实加强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和《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异地搬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范围为2020年1月1日后实施搬迁的全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扶贫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负责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扶贫异地搬迁资金使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扶贫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落实。
第五条 乡镇负责组织编制扶贫异地搬迁方案,明确搬迁对象、搬迁规模、搬迁类型、搬迁时间、搬迁方式和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等,经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向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申报。扶贫异地搬迁方案须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划。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异地搬迁对象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农户,鉴于我县于2014年实施居民户籍制度改革,扶贫异地搬迁农户户籍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提供,农民身份证明由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两级调查审核证明。搬迁方式分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搬迁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通过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旧房拆除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确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农房要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先立项。
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以上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第七条 扶贫异地搬迁安置点应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支持梯度以上转移,行政村向乡镇中心以上转移,一般乡镇向县城或县外城市转移,鼓励低收入农户直接搬迁安置到就业机会较多、公共服务较好的大中城市、县城、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小城镇等区域。
第八条 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和零星自建两种。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
第九条 各地在建设安置小区时,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房(免租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房或异地搬迁的低收入农户。
第十条 乡镇要根据扶贫异地搬迁规划,在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低收入农户搬迁人数计划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级每年年初下达的年度扶贫异地搬迁计划,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下达年度扶贫异地搬迁计划。乡镇要及时实施扶贫异地搬迁计划,异地搬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同时,要按规定做好项目公告公示,指导行政村开展搬迁工作,做好逐村逐户搬迁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要及时与搬迁农户签订搬迁协议。搬迁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负责将实际搬迁农户的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并联合县财政局在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完成搬迁农户人数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作为省补助资金结算依据。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作“完成搬迁”:
(一) 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并经所属乡镇和村证明已拆除旧房为准;
(二)自行购房的,以签订搬迁协议、提供购房合同、并经所属乡镇和村证明已拆除旧房为准;
(三)统建安置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完成新建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并经所属乡镇和村证明已拆除旧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