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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20-0017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0〕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协调畜禽养殖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促进区域内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实现畜禽养殖“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阳县禁养区划定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与管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实现畜禽养殖业稳产保供。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全面调整禁养区划定范围,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合规、全面调整原则;
(二)以人为本、稳产保供原则;
(三)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原则;
(四)统筹兼顾、科学可行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划定区域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和划定依据,结合平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重新调整和划定。调整后平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339.27 km2,其中划定为禁养区的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可设置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平阳县共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1个,包括平阳县饮供水工程五十丈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山门镇一桥防护林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雁镇坎头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头镇龙涵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凤卧镇马头岗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麻步镇龙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西镇仙口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闹村乡黄坑水库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顺溪镇顺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万全镇榆垟水厂山溪水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鳌江镇钱仓水厂白水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53.56km2,其中一级保护区12.11km2、二级保护区41.45km2。
(二)自然保护区
平阳县有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1个,为浙江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陆域面积为3.43km2。
(三)风景名胜区
平阳县共有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2个,即南雁荡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南麂列岛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南雁荡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98.96km2,核心景区15.44km2;南麂列岛省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66.98km2,陆域面积10.17km2。
(四)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