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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20-0018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0〕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市小微园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服务水平十条刚性措施(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20〕36号)规定,进一步加强小微园规范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小微园规划建设要求
1.创新建设模式。鼓励多主体、多元化建设开发模式并存。在继续推行“政府主导、产权开发、企业联建、龙头企业开发”等模式基础上,探索“村集体联合”“低效用地再开发”和“旧厂区改造”“安置回购”等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园。
2.严格园区规划。新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园应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原则上要求单个占地面积大于100亩,或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按照统一布局的原则,分行业设立集聚区块,占地面积<200亩原则上只能规划一个主导产业,占地面积≥200亩原则上规划不超过两个主导产业。入园企业中主导产业企业数量和厂房建筑面积均不低于70%。
多宗地块可合并开发,非生产性用房应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小微园容积率≥2.0、建筑密度≤55%、绿地率≥10%。小微园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5%-7%,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5%-25%。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占按地上总建筑面积≥7‰。以上规划标准应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3.强化园区配套。按照“产城人”融合要求,同步建设研发办公、仓储物流等生产配套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员工宿舍、食堂、超市、文化娱乐、党群服务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等。园区供热、治污等共性配套厂区(车间)应集中建设、共享使用。
非生产性用房,开发建设主体只能自持或出售给入园企业。用于出售的,销售对象须为入园企业,单个企业购买非生产性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其购买园区总面积的25%。自持非生产性用房用于出租的,承租对象须为入驻企业或综合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不得出租给与入驻企业生产、员工服务等无关的人员;承租对象为生活类服务业的,需设计集中区域经营,并办理临时性“退二进三”手续后方可出租。
4.数字化园区建设。新建小微园一律按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通用要求-团体标准T/ZAⅡ015-2019》要求推进园区智慧化建设,并纳入县小微园智慧化园区平台,同步规划建设安防、能效、环保、人行车行、生产经营分析、智慧消防等管理系统并安排资金预算及建设方案。
二、入园企业要求
5.入园企业(含承租入园)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小微园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且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要求。
(3)入园企业指标要求:入园非新办企业的上年或本年(至准入评审时)亩均税收总额不得低于15万元;入园新办企业须承诺在入园2年(两个会计标准年度)内设备(含软件)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按建筑面积1500㎡折算成1亩的标准计算),具体行业指标参照《温州市“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确定。入园标准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予以约定。
(4)入园企业准入评审通过后向属地乡镇(含管委会,下同)按照每亩10万元(总额不低于5万元)标准办理履约银行保函,达产达标后予以退还。企业办理的各类审批手续,业主名称必须与准入评审意见、销售合同一致,且企业股权、主导产业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所属乡镇及县小微园办审核后进行变更。
(5)产业链配套、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及大学生创业项目、科技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安置项目,可优先入园。
6.入园企业审核。
建设方案已通过审批的小微园,允许面向符合主导产业及其配套产业企业进行预定登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准入评审流程为:企业申请(预定登记)-属地乡镇初审-县小微园部门联席审核-签定三方合同、办理履约保函-开具准入评审意见-申购厂房、办理入园手续。
带安置或政府回购项目的,由属地乡镇按协商确定的方案进行处置。
三、小微园产出效益管理
7.实施“亩均论英雄”。坚持以“亩均论英雄”为导向,入园2年以上的企业一律纳入“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擅自转让或转租的企业评价指标一律不予核减),按评价结果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
8.实施履约管理。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必须与园区所在地乡镇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温资规〔2020〕122号),按宗地挂牌成交价款10%标准(不低于10万元/亩)办理银行履约保函,并报县小微园办备案。
入园企业与开发建设主体签订的销售合同中须明确严禁对楼层进行结构性分层及小微园各项管理规定等。
9.建立三方监管制度。拟入园企业应与属地乡镇、开发单位签订《企业入园管理合同》(市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企业入园管理合同<模板>),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
10.严格落实退出机制。严格落实“一企一水电表号”,对入园企业实行效益综合评价。对连续3年被评为D类的入园企业或达不到入园标准、不履行投资协议或不能兑现承诺的,按照《企业入园管理合同》约定予以清退。属地乡镇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随意变更项目产业、违规转租转让等行为的,要求相关企业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求限期退出小微园。
四、加强小微园销售和租赁管理
11.限地价。产权开发式的小微园土地出让采用“限地价、竞无偿移交厂房面积”的方式,即在出让过程中,当土地竞价溢价率达到一定比例时(最高不超过50%),则竞无偿移交政府的小微园厂房和配套用房面积,移交面积多者中标。移交政府的厂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在总平设计图中,须明确赠送面积具体位置。参照“标准地”的控制指标,在土地出让公告中设定。
12.限房价。本着“保本微利”和“降低小微企业用地成本”的原则,确定销售价格。厂房出售均价(备案价,不包括无偿移交政府和自持部分厂房)原则上不得超过2600元/平方米,销售最高价不得超过销售均价30%,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适当调控;非生产性用房销售价格按毛利率10%计算售价(第三方机构评估)。定价方案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13.销售模式。产权开发的小微园(含存量用地开发建设的小微园,下同)参照商品房模式进行公开销售,参照房地产政策进行预售。并将已备案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分割方案、“一房一价”方案报县小微园办备案,按入园企业准入流程办理入园手续。若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厂房需求超过可售房源的,以上年度税收总额高者优先,如无法比较,由县经信局、属地乡镇组织公开摇号方式销售。已经认购但放弃的,其房源转为公开销售。
14.限转让。入园企业购得厂房后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开发建设主体在销售时应在合同中与购买人约定。如企业退出需转让产权的,持有厂房未满6年退出园区的,属地乡镇按原合同出让价享有优先回购权;持有厂房超过6年退出园区的,属地乡镇按不高于市场评估价进行优先回(收)购;如属地乡镇放弃回购,须经县经信局批准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应符合入园标准并经准入。非生产性用房与生产厂房不得分开转让、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