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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20-0007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阳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平阳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阳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平阳县辖区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指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供水工程,包括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区域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
第四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县税务局、国网平阳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农村供水方面的政策文件、农村供水水源地划定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区域规模化(集中)供水、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发改局:负责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价格制定,指导乡镇区域规模化(集中)供水和单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护资金保障,资金使用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村供水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对农村供水工程用地执行相关优惠政策;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的保护和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田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和评价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城镇水厂和管网延伸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网平阳县供电公司:切实保证农村供水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对农村供水工程用电价格执行相关电价优惠政策。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七条 明晰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属。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非政府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
(四)农村供水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县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公投公司”)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单位。其职责为:
(一)负责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二)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投入运维后的制水设备统一巡检及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供水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
(二)负责乡镇区域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净水消毒设备、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等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水源地巡查、水质检测、维修养护等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村委会做好单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源地保护和巡查、维修养护及水费计收等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各村委会做好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水费计收以及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的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五)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协调工作、政策及群众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 各受益村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落实村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分管村委干部和专管“网格员”。
(二)负责村属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水源工程清淤、蓄水池清洗及水厂卫生环境整治工作。
(三)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负责确定供水水价、计收和使用。
(四)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制订日供水量不足二百吨的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五)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
第十一条 所有工程自来水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以入户计量水表为界,水表末端供水设施为入户设施。
第十二条 各行政村供水方式发生变化的,管护主体及职责对应转变。
第三章 供水设施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程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运行操作、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县公投公司负责管护的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由其负责管理和维修。乡镇区域规模化(集中)供水的水源工程、净水设备、消毒设备、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构)筑物,由所在地乡镇负责管理和维修。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和维修。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负责管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 各级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