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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20-0006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0〕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健康平稳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健康平稳发展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0〕3号)和《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好发展主动仗的实施意见》(平委发〔2020〕18号)文件精神,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因疫情原因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引导在平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县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提倡无还本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人民银行平阳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平阳监管组)
三、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总额的20%提高到30%。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人民银行平阳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平阳监管组、各商业银行)
四、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压力。2020年6月30日之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每一批次预售建筑面积由原来的不少于3万平方米调整为不少于2万平方米。同一地块符合分批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可以分批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五、已挂牌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竞得人商议通过邮寄、快递等不接触方式进行,最迟可于我县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我县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无法现场交付土地和按期缴纳出让金的,企业可申请延迟交地和延期缴纳出让金,最迟可于我县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县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延期缴纳情况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我县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项目竣工、交付时间合理顺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