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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20-0004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以下简称南麂保护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满足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需要,促进南麂保护区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市及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招标投标、基建财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麂保护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资金和使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单位的资金在南麂保护区实施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加固、装修、修复等类型的工程项目,以及设备维修、安装等项目。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南麂保护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各部门应按各自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业主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对项目建设中的违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及行业管理规定予以及时有效查处。
第四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在南麂保护区实施建设项目应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分类建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安全实用的基本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划或计划,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结算、决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 在南麂保护区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各项目业主单位须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项目管理和内审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贯彻“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实行项目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体量和投资强度的项目进行区分管理,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为重点基建项目;投资在4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为一般基建项目;4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为小额工程项目;3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为零星工程项目。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项目业主、相关参建和管理单位对项目造价、施工周期的确定,应考虑海岛气候、交通等因素。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八条 实行项目预审与储备库管理制度。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部门职责或各规划需要谋划南麂保护区基本建设项目,需向南麂列岛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南麂保护区管理局)报送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计划,南麂保护区管理局联合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准入项目库预审,通过后录入南麂保护区项目储备库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积极开展项目各项前期工作。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项目开工建设前的全部工作。如需开展生态影响专题研究的,按照保护区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列入南麂保护区项目储备库后,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项目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项目批准(许可)内容(含建设的内容、规模、标准,投资规模,实施时间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和增减项目。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法人责任制。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项目实行代建的,由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代建单位负责。代建单位需与项目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代建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零星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资质、诚信度、历史业绩、品牌形象、社会口碑、技术能力等方面因素,自行选择并委托组织实施,亦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规范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必须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质保金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严禁对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五条 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等形式的履约担保函,如有有效期限的,不得早于工程竣工时间。未提供履约担保的,不得支付预付款在内的任何合同款。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按照《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温政发〔2018〕3号)等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做好项目标后管理工作,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具体实施内容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县政府标后管理有关政策执行,结果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外,报南麂保护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关责任人要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要密切配合工程监理,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监督施工承包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及时收集工程技术资料,特别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变更工程记录。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设计等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书面申请,经项目业主单位审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不可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