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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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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20-0002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2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9〕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全县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所属单位提请县政府批准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以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为准。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三)内容相近行政管理事项,归并制定。 

(四)内容重复或没有实质性内容,不制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按照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条  起草单位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批、提请县政府集体审议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县政府所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县司法局申报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县司法局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立项建议。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性、需要解决主要问题、拟规定主要制度、实施后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及预防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县司法局对立项申请和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经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工作联系副主任审核后,认为有制定必要的项目,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报县政府办公室批准立项。因紧急情况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办公室批准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规范性文件起草小组,可邀请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有关专家加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特殊规范性文件起草,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委托第三方组织规范性文件起草,应当就委托事项内容、要求、期限等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主管部门。 

(四)具体行为规范。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六)其他必要事项。 

除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施行日期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后。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10年;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用语规范、准确、简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知”“公告”和“通告”等。

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名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用条文形式表述,并使用“通知”文种印发。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增加法定依据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减少法定职责。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征收。 

(三)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五)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但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相关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 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报请县政府领导协调。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七条  完成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后,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起草单位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同意后进行。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简化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外,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布规范性文件文本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属于政府重大决策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或性别平等保护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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