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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促进平阳县人才科研飞地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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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20-0001

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2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平阳县人才科研飞地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平阳县人才科研飞地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


根据《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县的30条意见>的通知》(平委发〔2018〕43号),为推动平阳科技创新工作,助力企业引育高端人才、开展技术研发,规划建设一批人才科研飞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所指人才科研飞地为在平阳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创新服务平台。人才科研飞地实行“政府建设管理、国资单位运营”的模式,以研发、引智功能为主,重点引进汽车高端部件、智能装备、数字经济、新材料等产业领域企业入驻。

第二条  入驻人才科研飞地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原则上为平阳本地企业以分公司形式在人才科研飞地内注册的企业。入驻企业的面积根据企业需求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三条  人才科研飞地场地租金以同区位市场价为基准。在享受当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入驻企业的租金前两年免交、第三年至第五年均缴纳一半)。五年期满后,考核达标且确需续租的企业,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续租,原则上续租期不超过两年,同时继续给予租金减半优惠。

第四条  入驻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同等享受《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 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9〕64号)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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