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PYD00-2020-0002
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平阳县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县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通过价格倒逼机制,引导高耗能、低效企业加大节能降耗改造力度、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产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及《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18〕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差别化融资、用地、用电、用水、污水处理等政策。
一、工作目标
依据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上按照做强做大A类,提升发展B类,帮扶转型C类,倒逼整治D类,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电、用水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支持A类企业优先申报县级以上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D类企业次年度不得享受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二、差别化政策
(一)差别化融资政策
应急转贷专项资金收费利率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实行差别化标准结算:A类企业按基准利率下浮10%,B类企业按基准利率下浮5%,C类企业按基准利率,具体参照平政办〔2019〕21号文件执行。
(二)差别化用地政策
1.在制定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入园标准时,优先保障A、B类企业用地需求,对C、D类企业供地严格把关。
2.小微企业园区入园时,优先安排A、B类企业入园,对D类企业入园严格把关。
3.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70%且不低于最低出让价的前提下,对A类企业用地实行差别化土地出让底价,A类企业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优惠5万元/亩,与其它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4.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对A类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有用地3亩以上不包括承租土地)减征100%;对B类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上)减征80%;对C、D类企业不予减免优惠,具体参照平政办〔2019〕134号文件执行。
(三)差别化用电政策
1.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年度结果为D类的企业,在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次月,实施电价加价政策,执行时间为一年。对D类企业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0元,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0元。
2.优先安排A、B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降低用电电价;禁止D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3.在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指标时,适度提高A、B类企业的年度用能指标,相应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能指标。对综合评价降档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10%;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