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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20-0001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0〕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第3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浙江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2〕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以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进行融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
第四条 国有企业融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度性原则。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融资规模。
(二)低成本原则。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
(三)高效率原则。把握资金需求的时间,做到适时取得资金支持,避免造成融入资金闲置。
(四)期限匹配原则。融资期限要与投资项目现金流相匹配,避免以短期融资用于长期投资或以中长期融资用于流动资金。
(五)合法性原则。企业融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要合法合规,法律手续要完备。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有企业是融资的责任主体,是融资决策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融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企业具体融资活动,严格履行议事和决策程序,做好融资分析,控制融资成本,落实后续还本付息等全过程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六条 国有企业要重视融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对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使用计划、还本付息能力及其他潜在风险等方面要做详尽的分析,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
第七条 国有企业要对融资成本有充分的估计和测算,除利息、债息等资金占用费之外,还应包含发行手续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各种资金筹集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咨询管理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其他形式的成本支出。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债务风险防范意识,根据运营和投资项目财务平衡测算,建立年度举债计划与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开展中长期流动性风险评估工作,充分估计企业未来债务偿还的不确定因素,及时预警和应对企业潜在的债务风险。
第九条 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运营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安排资金到位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规模融资和无故提前融资,避免资金闲置和不必要的财务费用支出。
第十条 国有企业融资要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等因素,按照最优原则,公平、公正地选择经国家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批准设立、具有规定资质的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国有企业选择直接融资等业务承销服务金融机构,必须履行比选程序,有条件的要履行公开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业务特点确定合理的债务结构,通过融资加大债务结构调整力度,保持合理的短期和中长期负债比例,避免短贷长投。要积极寻找低成本融资方式,用低成本的融资产品置换现有高成本的融资产品,进一步降低企业整体融资成本。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内部职工进行集资,也不得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变相向内部职工集资。对已实施的职工集资行为,须及时进行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