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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19—0030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13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统规自建项目审批模式及不动产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统规自建项目审批模式及不动产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修订)》已经第29次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统规自建项目审批模式及不动产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修订)
一、本办法所称的统规自建项目是指以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或建房户个人名义供地的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返回地安置、地质灾害搬迁、移民安置、村民无房户困难户集中安置等项目。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规自建项目的审批及产权登记。
三、统规自建项目审批模式。
(一)小高层或高层项目必须以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按公建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已明确安置户(建房户)名单的,审批时须附上清单。
(二)6层及以下多层项目允许以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名义按个人建房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已明确安置户(建房户)名单的,审批时须附上清单。已明确安置户(建房户)名单的,可直接按个人名义报批,明确各套安置房名单;其中部分房源未明确安置户名单的,该部分房源可先以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名义上报。
(三)以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名义报批的的项目,在审批时须明确安置的类型和面积。
(四)报批的项目中存在属于政府的富余房源,应在安置方案中明确具体面积、产权归属及交付结算方式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需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注明。
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以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报批的,应先申请整宗地土地及房屋的首次登记,再办理安置户(建房户)的不动产登记;直接以安置户(建房户)个人名义报批的,可以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政府的富余房源,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中记载实际权利人。
五、以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名义审批的项目,在审批时已经确定安置户(建房户)名单的,在办理土地及房屋的首次登记后,安置户(建房户)可以凭以下材料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一)安置户(建房户)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