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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19—0028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134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 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适用对象
在平阳县范围内拥有并使用土地的独立核算纳税人。
三、实施方法
(一)维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土地等级范围及年税额标准。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等级级数及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平政发〔2012〕149号),我县企业用地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分别为:县城建制镇二级8元/平方米、县城建制镇三级6元/平方米、县城建制镇四级4元/平方米,具体区域划分及年税额标准见附件。
(二)不同行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的评价方法
1.工业企业评价方法
(1)县经信局负责工业企业评价工作,根据相关指标及时评出优先发展类(A 类)、鼓励提升类(B 类)、帮扶转型类(C类)、倒逼整治类(D 类)等工业企业,其中 A 类、B 类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优惠幅度
①对认定为“A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
②对认定为“B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80%的减免优惠;
2.非工业企业评价方法
对发展前景较好,亩均税收贡献较大的其他非工业企业,给予适当比例减免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鼓励,培育其发展壮大:
①企业亩均税收达到亩均税收基准300%以上的,给予减免6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②企业亩产税收达到亩均税收基准200%--300%之间的,给予减免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③企业亩产税收达到亩均税收基准100%--200%之间的,给予减免4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亩均税收基准,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平阳县工业企业争先创优评选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9〕20号>,参评条件:20万元/亩为基准)
3.对小微企业园区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营 3 年内,按第一档(A类)适用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00%的优惠。
四、相关事项
(一)亩均税收相关指标的口径: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单位:万元/亩)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具体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其中,增值税=增值税不含调库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单证实际审核通过免抵税额+优惠退税。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包括:(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2)租赁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3)企业使用其他类型的土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