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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不动产顺位抵押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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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19—0032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133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不动产顺位抵押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规范不动产顺位抵押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不动产顺位抵押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全力打造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平阳实践区,持续提升我县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和化解中小微企业抵押融资风险,进一步规范、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地产顺位抵押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3〕81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县不动产顺位抵押工作,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不动产顺位抵押工作

(一)我县范围内的不动产(包括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办理按揭抵押贷款且取得不动产权证)设定抵押权后,该不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均可以再次抵押。

(二)不动产顺位抵押应当遵循依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同一不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顺位以抵押登记先后为序,依法登记的不动产顺位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二、不动产顺位抵押权人范围

(三)不动产顺位抵押权人是指可以为接受不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会、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

三、破除不动产顺位抵押权登记障碍

(四)抵押权人应当支持抵押人利用抵押物剩余价值向其他抵押权人实行顺位抵押,顺位抵押无需先位顺序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抵押人和不动产顺位抵押权人的申请直接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

(五)留存抵押人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抵押权人,在抵押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时,要积极配合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原件的临时出库手续。对不动产权利证书临时出库确实存在困难的,抵押人在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时,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不动产权利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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