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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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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19—0026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12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高起点谋划发展总部经济,引导和推动平商(浙商、温商)企业总部回归,招引国内外企业总部项目,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力,实现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实施总部回归工程

1.单体总部项目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年回归贸易额(产值)达3亿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80%的奖励;年纳税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85%的奖励;年纳税总额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90%的奖励。

2. 平台总部项目自项目认定之日起5年内,平台内市场主体(含平台总部项目公司)年纳税总额合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累计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给予平台总部项目公司奖励,其入驻的市场主体不得再就同类事项申请奖补。

3.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数,按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4.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市场主体,其高管(限3人)当年个人薪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个人薪酬所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予以奖励。

二、加快发展总部商务楼宇

5.鼓励开发总部商务楼宇。

(1)商业地产开发和龙头企业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在项目竣工前,可与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约定将该总部商务楼宇的全部商务办公建筑面积作为一个整体测算和申请本意见奖励。该总部商务楼宇自竣工次年起的5年内,楼宇内全部入驻企业年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楼宇商务办公总建筑面积首次达到1000元/平方米以上时,按8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开发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龙头企业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自持部分商务办公用房自竣工次年起的3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度首次达到1000元/平方米以上时,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龙头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国有企业开发、龙头企业开发和企业联建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产权分割过程中新增的税收(除增值税外),给予其分割过程中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全额奖励。

6.鼓励入驻总部商务楼宇。

(1)企业向开发企业租赁非自持部分商务办公用房入驻总部商务楼宇的,自签订入驻协议次年起的5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1000元/平方米(合计达20万元)以上的年度,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年度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企业购置商务办公用房入驻总部商务楼宇的,自签订入驻协议次年起的3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度首次达到1000元/平方米(合计达50万元)以上时,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企业租赁商务办公用房入驻总部商务楼宇的,自签订入驻协议次年起的5年内,购置办公用房的,且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1000元/平方米(合计达50万元)以上时,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发展亿元总部商务楼宇。

(1)企业入驻国有企业开发或企业联建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的,自签订入驻协议次年起的5年内,年入库税收总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时,按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再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

(2)商业地产开发或龙头企业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自竣工次年起的5年内,单幢楼宇年入库税收总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时,按该楼宇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再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奖励。

三、积极推行中介招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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