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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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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19—0024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12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零星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办公(营业)场所或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管我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实行全程监管,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审核批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的处置,查处抛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四条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改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在工程建设审批时,按有关规定将建筑垃圾处置费足额计入项目总投资中。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用地保障;负责将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导致农田破坏等行为;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乡镇打击非法侵占土地私自设置建筑垃圾填埋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住建部门负责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标化管理;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违规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评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

(五)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审验工作;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驾驶员进行审核;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时间和路线;查处闯禁、闯红灯、改装、超载、超速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建筑垃圾车辆和人员。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接建筑垃圾运输、严重干扰正常施工建设、扰乱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市场秩序和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工作;查处运输车辆超限、建筑垃圾污染公路等行为。

(七)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及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违规向江河等水体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八)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经费预算审查,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的监管。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同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

第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处置费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税后全额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等相关经费支出。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及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指导价格,由县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  处置核准、运输和消纳

第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以省住建厅要求为准,若有调整同步更新。

第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总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处置期限、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消纳处置场地等事项。

第十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十一条  处置零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当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处置登记,实行袋装化收集,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按规定标准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或者村(居)委会应当有偿委托辖区内已备案、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统一处置。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堆放点,加强监督管理。零星建筑垃圾堆放点的设置和管理应当方便居民,隐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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