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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19—0027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130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大金融创新 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大金融创新 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大金融创新 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和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我县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激发金融创新活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引导开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助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1.鼓励企业境内上市。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予以1200万元奖励。其中,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予以奖励20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验收且上市申请获证监会(或上交所)受理的,予以奖励300万元;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拟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验收且上市申请获证监会(或上交所)受理的,予以奖励500万元;拟上市企业上市申请获得发审委(或上交所)通过核准发行的,予以奖励700万元。
2.鼓励首发融资投资平阳。成功上市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含50%)投资平阳的,予以奖励200万元;首发融资80%以上(含80%)投资平阳的,予以奖励300万元。
3.鼓励企业境外上市。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后予以一次性奖励1200万元。
4.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我县。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县,且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根据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5.鼓励企业挂牌新三板。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予以奖励150万元。其中,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予以奖励50万元,完成挂牌的予以奖励100万元;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完成挂牌的,予以奖励150万元。
6.加大新三板直接融资支持。企业新三板成功挂牌三年内,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单次直接融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
7.鼓励企业挂牌浙股交成长板。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予以奖励30万元。
8.引导企业股份制改造。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当年起,由县财政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增加部分给予前3年全额奖励,后2年按50%奖励。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拟上市(拟挂牌)企业以与中介机构正式签订的上市(挂牌)服务协议中规定的审计起始年为股份制改造完成年,享受该五年财政扶持政策。拟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全资控股其他县内企业的,将被视为同一整体企业享受该五年财政扶持政策,奖励事项由拟上市(挂牌)企业作为整体企业主体进行申请,地方综合贡献度及其增加部分数据合并计算,享受起始年限以申请主体确定年限为准。
9.鼓励非拟上市(拟挂牌)企业股份制改造。非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因开展股份制改造当年比上一年增加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由县财政按 50%的比例予以奖励。
10.支持企业权益转增资本。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全额奖励。
11.支持企业扩大资本规模。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过程中,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或激励员工,发生股权转让的,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县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12.支持上市(挂牌)公司个人股东解禁股转让。直接拥有上市(挂牌)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在限售股解禁后,因转让解禁股而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按90%给予奖励。
13.支持上市(挂牌)公司法人股东解禁股转让后分红。拥有上市(挂牌)公司限售股的法人股东,在限售股解禁后,因转让解禁股所得分红(含后续多层次分红)而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均按90%给予奖励。
14.支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的,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按90%给予奖励。
15.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16.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平阳。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平阳的,按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17.支持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发债融资。发行短期融资券,按所发行资金的1‰给予补贴费用,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为20万元;发行中期票据,按所发行资金的1‰给予补贴费用,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为30万元;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按发行金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为40万元;两家以上中小企业集合式发行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且无财政性基金提供授信的,按各自发行金额的2.5‰给予费用补贴,单户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为50万元。
18.鼓励企业选择县内主体上市。县内和县外同时经营相关业务的企业,选择我县企业作为上市主体,对于县外企业进行资产整合上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19.共担企业上市三所费用。企业未通过IPO审核的,因申报IPO实际支付给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0.强化对董秘、财务总监、资本管理团队的培育力度。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引进的董秘、财务总监、资本管理团体,在企业上市(挂牌)完成后,上述人员参照我县人才扶持政策相关内容给予享受。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21.支持土地出让起始价优惠。拟上市企业的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评估价的70%执行,拟挂牌企业的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评估价的90%执行。
22.报会上市及挂牌企业的地价支持。在第19条扶持政策基础上,对上市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正式受理或已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再给予每亩5万元的用地扶持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再给予每亩2万元的用地扶持奖励。
三、建立企业上市风险共担机制
23.企业上市费用共担支持。设立总规模为 1 亿元的平阳县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用于垫付企业因开展上市工作而增加的费用。企业成功上市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归还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计息”退出。企业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收回给予企业的“垫付金额”。上市风险共担基金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