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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19-0018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100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精神,切实解决低收入农户自主创业就业发展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县级从上级下达扶贫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以全县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小额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准备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是对低收入农户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规定时间内应收未收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中财政应承担的部分。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共同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补偿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规模为200万元。
第六条 当年存量风险补偿资金低于200万元时,由县政府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补足200万元。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存放在银行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年底结转入风险补偿金本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任主任,县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银行机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经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实际需要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议、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二)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三)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坏账;
(五)审议、核准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九条 县扶贫办是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县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委员会决议;
(二)对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风险补尝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台账;
(四)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五)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六)办理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十条 银行要加大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贷款率,当年不良贷款率超过10%部分的不良贷款,由银行全额承担。
第十一条 借款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在符合保险条件由保险公司赔付和贴息外,剩余由风险补偿金和贷款银行按3:7的比例分别承担(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风险补偿范围如下:
(一)借款的低收入农户因死亡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二)借款的低收入农户因重大自然灾害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三)借款的低收入农户因市场原因导致经营项目失败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四)借款的低收入农户因重大疾病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五)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不能偿还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方式
(一)借款的低收入农户因死亡绝户的,银行直接申报补偿,其资产由地方政府配合经办银行机构依法处置;借款的低收入农户因借款人死亡有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可先申报补偿,然后依法清收。
(二)对借款的低收入农户因灾、因病致其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偿还能力、转入社保兜底者,银行直接申报补偿,然后依法清收;对借款的低收入农户因灾、因病、因市场原因等不能按期足额偿还的,采取延期还款方式纳入风险补偿,所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延长期满后,启动风险金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