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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19-0017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102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加快推进总部商务楼宇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加快推进总部商务楼宇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加快推进总部商务楼宇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打造总部商务楼宇,更好地推动平商总部项目回归,招引国内外高端总部企业和大型旗舰总部企业项目,培育发展本地总部企业,实现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进一步促进总部回归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中的总部商务楼宇是指平阳县范围内2019年1月1日后竣工的,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纯商务楼宇,或商务办公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商业楼宇。但商务商业楼宇的非商务办公部分建筑面积不享受本政策的奖励。
二、建设模式
(一)商业地产开发模式。由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总部商务楼宇,并可分割销售或出租。
(二)国有企业开发模式。由国有投资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总部商务楼宇。项目竣工后,可按成本评估价挂牌公开出让或出租,也可按成本评估价向准入企业定向分割转让或出租。
(三)龙头企业开发模式。由龙头企业通过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总部商务楼宇,但龙头企业自持商务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和商务办公用房总面积的50%,且不可分割。项目竣工后,非自持部分可分割转让或出租。
(四)企业联建开发模式。由2家以上企业约定各自的需求面积和出资比例,集资联合建设总部商务楼宇。联合企业可以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负责建设,也可以委托国有投资公司代建,由项目公司或受委托企业通过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按出让时约定的比例分割确权。
(五)上述建设模式的面积分割标准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三、扶持政策
(一)鼓励开发总部商务楼宇。
1.商业地产开发和龙头企业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在项目竣工前,可与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约定将该总部商务楼宇的全部商务办公建筑面积作为一个整体测算和申请本政策奖励。该总部商务楼宇自竣工次年起的五年内,楼宇整体入驻企业年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楼宇商务办公总建筑面积首次达到1000元/平方米以上时,按8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开发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龙头企业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自持部分商务办公用房自竣工次年起的三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度首次达到1000元/平方米以上时,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龙头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国有企业开发、龙头企业开发和企业联建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产权分割过程中新增的税收(除增值税外),给予其分割过程中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全额奖励。
(二)鼓励入驻总部商务楼宇。
1.企业向开发企业租赁非自持部分商务办公用房入驻总部商务楼宇的,自签订入驻协议次年起的五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1000元/平方米(合计达20万元)以上的年度,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年度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