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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19-0020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110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 以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是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居民或因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提供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凡户籍在平阳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因病(含灾害性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补助部分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此外,在平阳县辖区内因见义勇为,被本县及上级公安部门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包括非平阳县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具体对象为以下五类对象: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简称“五保与三无”)。
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低保”)。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简称“低边”);持有效《平阳县困难职工特困证》;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社救定期救济对象、经我县认定审批的困境儿童。
第四类:在平阳县辖区内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
第五类: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对象。
第五条 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基本医疗费用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是指基本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补助部分后的自负费用。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国)外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医疗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
1.一、二类对象门(急)诊费用救助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标准执行。
2.特殊病种门诊的救助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二)住院救助。
住院救助不限病种,具体救助比例如下:
一类对象:实行零起点救助,年度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100%给予救助。
二类对象:实行零起点救助,年度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70%给予救助;在1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