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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19-0031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7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县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阳县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建立完善现代产权制度、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应遵循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操作规范、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五条 县国资办指导和监督企业产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有关监管制度和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登记;
(三)决定或批准县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企业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县政府批准;
(四)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五)负责企业的资产转让、划转、处置、资产评估、对外投资、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等事项的审批、审核或备案;
(六)组织开展企业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是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具体产权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国有资本金变动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及申报工作;
(三)县国资办规定的其他产权管理职责。
第二章 产权(股权)转让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将所持有的非上市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
国有产权转让应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实行公开挂牌、进场交易,进场交易的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一般产权转让项目由县属国有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
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持有的国有产权,账面净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且不因产权转让致使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拟采用公开挂牌、进场交易方式转让。
(二)重大产权转让项目经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1.转让标的为县属国有企业产权的;
2.转让标的为所属国有企业产权,但账面净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或因产权转让致使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
3.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
第九条 企业应当做好国有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严格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其中,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国资办审核、审批的,须经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按规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除经批准的协议转让项目外,转让方必须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上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未按规定同时在报刊和相关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不得计算其公告期。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按买方不低于挂牌价的报价直接签约。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未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得使用。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以评估方式确定协议转让项目转让价格的,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涉及到改制企业的产权转让款项应上解县财政国资管理专户,按规定予以返回。
第三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的资产转让置换和资产损失核销。
(一)资产转让置换包括生产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设备,土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在建工程等,经营权、商标权、许可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商品和副产品等。
(二)资产损失核销是指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通过经济鉴证确认为资产损失,要求财务核销的。
(三)企业因改制涉及的资产提留、资产剥离等处置管理,按改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