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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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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19-0016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7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企业资产

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资产运行效益,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将闲置的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和广告经营权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资产租赁的实施程序。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内部流程,规范租赁程序。企业内部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产权归属情况、资产明细、租赁期限、租金市场询价或评估情况、承租人意向等;其中租金市场询价记录或评估报告是必备内容之一,且经办、审核人员签字完备。

(二)企业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制定的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其中重大的资产租赁项目必须由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等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三)单宗出租项目年租金市场询价或上一年租金十万元以下的,可经租金市场调查询价后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确定招租底价,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国资办事前备案;十万元以上(含)的必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相应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租赁底价的参考依据,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

(四)企业应在确定招租底价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方式组织招租,有不经公开招租程序对非公主体协议出租等特殊情况的报县政府审批。

(五)企业申报出租资产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平阳县国有资产出租申请表;

2.资产对外出租实施方案;

3.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制定的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的书面决议;

4.对外租赁的房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安全责任管理承诺书(被鉴定为危房的不得出租);

5.拟签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需进行评估的资产,应提供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备案表;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企业资产租赁的原则及方式。

(一)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可采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招租、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和协议租赁等方式进行。企业应将资产集中后同时出租,出租项目合计年租金十万元以上(含)的应当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不符合中心委托条件的可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特殊情形的,应上报县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下列情况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

1.房地产坐落位置较偏僻、面积小(100平方米以下)、年租金额低(租金市场询价金额或中介机构评估值等于或小于贰万元,下同),确实不能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资产;

2.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

3.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承租方的。

企业应严格控制协议租赁,不得自行扩大协议租赁范围。

(二)原则上不得针对承租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三)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的,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情况以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四)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且不变更招租公告内容的,企业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未在招租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五)企业出租资产涉及房地产的,须按房地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手续。

(六)企业发生整体资产或者影响企业主业生产的资产租赁行为,应当做好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七)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由企业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对外招租。

第六条  企业资产租赁的期限和租金管理。

(一)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经审批后适当延长(如企业需要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以按投资回收期适当延长)。

(二)资产租赁金额以招租结果的实际价格,作为租赁合同签约的租金额。租金应以市场询价或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如有突破应进行充分论证,企业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当租赁价格低于招租底价时,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出租。

(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不得任意减免租金;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入账,不得账外列账。

第七条  企业资产租赁的续租、转租和关联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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