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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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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0-2019-0001


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19〕112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阳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缴费基数由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10%降为7%,即住院统筹单位缴纳3.5%,门诊统筹单位缴纳2.9%,门诊统筹个人缴纳0.6%。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0.6%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全部按实计入个人账户;根据不同年龄段,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从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账户:

(一)不满 45 周岁的,按 1%划入;

(二)45 周岁以上至退休(退职)前的,按 1.3%划入;

(三)退休(退职)后不满 70 周岁的,按 2%划入;

(四)70 周岁以上的,按 2.3%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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