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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76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扶持高等级旅游饭店
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扶持高等级旅游饭店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扶持高等级旅游饭店发展暂行办法
旅游饭店是文化旅游产业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一个城市文明管理的形象和对外开放的窗口,是一个地区经济文化水平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扶持全县高等级旅游饭店发展和提质增效,全面提高我县旅游承载能力和接待水平,推动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的高等级旅游饭店包括星级旅游饭店和品牌旅游饭店,具体标准如下:
(一)星级旅游饭店。是指通过国家四星级或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旅游饭店。
(二)品牌旅游饭店。是指按照国家四星级或五星级标准建设(由平阳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认定),并引进国内、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管理运营或特许经营,同时以该品牌酒店正式冠名的旅游饭店。按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的排名分为四星品牌旅游饭店和五星品牌旅游饭店两个等级:
1.四星品牌旅游饭店。引进的品牌酒店管理公司是美国《HOTELS》杂志最新发布的全球酒店集团100强榜单中第51名至第100名的酒店管理公司。
2.五星品牌旅游饭店。引进的品牌酒店管理公司是美国《HOTELS》杂志最新发布的年度全球酒店集团100强榜单中第1名至第50名的酒店管理公司。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投资高等级旅游饭店。
新建的高等级旅游饭店市政配套费可延缓两年缴齐。
(二)鼓励创建星级旅游饭店。
1.通过四星级评定的高等级旅游饭店,在通过评定的次年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2.通过五星级评定的高等级旅游饭店,在通过评定的次年一次性给予1800万元奖励。
(三)鼓励引进品牌旅游饭店。
1.四星品牌旅游饭店自正式合作运营之日起,持续合作运营满2年后,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2.五星品牌旅游饭店自正式合作运营之日起,持续合作运营满2年后,一次性给予1800万元奖励。
3.品牌旅游饭店正式合作运营期间,品牌酒店管理公司在美国《HOTELS》杂志发布的排名发生变化的,以正式合作运营之日的排名为准。
4.已享受四星级奖励的品牌旅游饭店,不是引进新的品牌酒店管理公司而提升为五星级品牌旅游饭店的,不再另行奖励。
(四)鼓励做大做强高等级旅游饭店。
1.星级旅游饭店自通过评定当年起的五年内,四星级旅游饭店每年按该饭店当年度地方财政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五星级旅游饭店每年按该饭店当年度地方财政综合贡献的10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