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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19-0034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5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市场秩序,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的许可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19〕16号)和《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19〕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健全监督机制。各乡镇要认识到辖区内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公建装修工程)在施工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短板,通过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全面加强公建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有效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县住建局对全县公建装修工程实施统筹管理。
二、宣传引导,规范市场秩序。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和引导,对施工合同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己竣工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进行再次装修工程,应纳入管理范围。公建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到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至3000平方米<含>的项目由属地乡镇的住建基层站所办理,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县住建局办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