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PYD01-2019-0007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关于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培育“百亿”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
(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关于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培育“百亿”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关于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培育“百亿”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补充规定
关于《平阳县关于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培育“百亿”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平政办〔2017〕234号)文件执行的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政策享受的补充认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百亿培育企业子公司税费纳入百亿培育企业合并计算作为享受百亿培育政策的依据,其员工同等享受百亿培育企业人才引进、人才公寓政策:
1.百亿培育企业在平阳县域范围内注册的全资子公司,与百亿培育企业有相同主营业务或属于产业上下游建链补链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