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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市场化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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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2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

市场化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市场化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

市场化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规范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机制,完善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加大对暂时困难企业的贷款周转支持,提高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并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设立规模

专项资金规模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1亿元。

二、运营机构确定

通过公开招投标征选一家经营规范、运营高效、综合实力优秀的机构负责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征选对象设定为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类金融机构。中标人(以下简称“运营机构”)须在中标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平阳县设立全资的专项资金管理子公司负责运营。运营机构每3年征选一次。

三、专项资金筹措及安全

由县财政局负责2000万元专项资金的筹措;由运营机构负责按不低于1:1.5筹措配套专项资金。配套专项资金由运营机构自筹,但不得向社会募集。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财政2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封闭式运行,运营机构须在县内四大国有银行中选定一家作为专项资金的托管银行,并与该银行签订专项资金托管协议,银行按托管协议约定提供资金使用、利息收取等服务;运营机构另须对财政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提供足值(超过2000万元)的担保。运营期间专项资金如出现风险情况,由运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企业名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企业名录(以下简称“企业名录”)由工业、商贸业、服务业、农业等企业组成,由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参照“亩均论英雄”评价方式或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企业名录筛选办法并提供入选企业名单(需分A、B、C三档),企业名录需报县金融综合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企业名录于每年的第1季度进行核定。

五、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名录内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平阳县,原贷款银行为县内银行,且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的工业、商贸、服务、农业企业或已实施兼并整合重组的资不抵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本专项资金:

1.企业有良好发展基础,主营业务稳定,因对外提供担保、履行担保义务而引发资金链断裂的;

2.因融资余额较大,在多家银行融资,且担保链复杂,易引发连锁反应,对本行业及平阳县龙头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的;

3.主业突出且业务正常、资金周转产生困难的或已发生过被银行业金融机构抽压贷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的。

(二)名录外企业:申请条件由运营机构负责制定。

六、专项资金的申请流程

(一)企业在贷款到期日15天前向贷款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二)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企业的续贷申请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续贷承诺书。

(三)若贷款银行同意续贷的,则由企业凭银行出具的续贷承诺书向运营机构提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并办理使用手续。企业另需提供原贷款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近期财务报表等资料。运营机构应明示是否同意放款,如不同意放款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如同意放款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核流程。在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运营机构、企业、委托贷款银行三方签订相关委托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再由运营机构开具放款通知书。在2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仍充足时,原则上需同意名录内企业的放款。

(四)专项资金托管银行凭运营机构出具的放款通知书将专项资金划入委托贷款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五)贷款银行根据续贷承诺书约定和银行信贷相关规定办理续贷手续,并在约定时间内放贷。贷款银行应在续贷资金划入企业账户的当日,将专项资金还入委托贷款银行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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