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PYD01-2019-0003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12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和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矿山布局优化和绿色矿业发展,有效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平阳县域内所有基建、生产和关停废弃的矿山。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负总责,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矿山企业根据矿山生态保护和治理责任书履行矿山保护和治理义务。
第二章 矿山设置选址
第四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坚持市场供需宏观调控,科学统筹采矿权投放的数量和时序;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客观审慎设置各类矿山;坚持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管控原则,严格规范矿山准入;坚持联合踏勘一票否决的原则,守住安全、环保、公益林、土地底线;坚持统一规划整山开采的原则,推进资源和矿地综合利用;坚持“选旧不选新”原则,优先选择废弃坡面进行开发,推进全县矿山合理布局。
第五条 除工程性矿山,露天开采建筑砂石矿山只能设置在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严禁在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基础工程设施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和其他生态红线区新设采矿权和探矿权。
第六条 严格控制县域内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重要航线“四边”环境敏感区域采矿权设置,“四边”区域可视范围不得新设经营性采矿权。确因工程和公益建设需要,能一次性整山夷平,或有效降低视觉污染需设置采矿权的除外,但应加强环境影响论证,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能设置。
第七条 新设采矿权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给予报请审批。矿山设立审查时要严格执行矿产开发规划指标、年度指标和新建矿山最小储量规模、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经营性建筑石料矿山年开采规模不得小于150万吨。
第八条 新设矿山优先选择已损山体,尽可能整体出让、一次性夷平。鼓励石料矿山和下游骨料、混凝土、沥青产品线一体化布局,实现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环境破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九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露天采矿活动。矿山开发必须经环境影响评估,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应当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并达标排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对开采技术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乱挖滥采的小型矿山,县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或者关闭。
第十条 全县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区内已设采矿权的,2019年底前全部关停;已设探矿权的有序退出。矿产资源规划限采区内已设经营性普通建筑石料矿山,采矿许可证届满或许可证届满前资源储量开采完毕,不再予以延续。
第三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十一条 全县所有矿山企业,应按照规范和标准创建绿色矿山。县自然资源部门在采矿权出让时提出绿色矿山创建要求,矿山基建时应将绿色矿山创建内容结合实施。矿山投产半年内必须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否则一律不得开工生产。
第十二条 不断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做到依法依规办矿、资源综合利用、开采方式科学、企业管理规范,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指标内容,推进标准化建设。绿色矿山建设着重对矿区出入口、运输道路、加工区、开采区四区域实施整治,通过硬化、绿化、美化,营造一个清洁、整齐、安全、文明的矿山环境。
第十三条 鼓励矿山企业从“应建必建”到“建优建好”,建设标杆式矿山、花园式企业。对通过绿色矿山名录库的企业,县政府可在财政和政策上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十四条 实行绿色矿山动态管理机制,开展绿色矿山年度复核。凡严重违反矿产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一律限期停产整改,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取消绿色矿山资格,纳入全省地矿信用管理黑名单。
第四章 矿山粉尘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