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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18〕132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规定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2018年度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平政办〔2018〕106号)精神,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结合我县参保面、收缴率、社会保险待遇增长速度等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8年4月1日起对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企业职工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3056元,缴费比例为22%(单位14%,个人8%),最低月缴费额为672.32元(单位部分427.84元,个人部分244.48元)。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3901元,缴费比例为18%,最低月缴费额为702.18元。
以上人员的最高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为15276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纳入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系统参保的,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均按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单位20%,个人8%),职业年金缴费比例为12%(单位8%、个人4%);尚未纳入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系统参保的,暂按2015年缴费工资基数5400元,缴费比例暂按28%(单位25%,个人3%)征收,月缴费额为1512元(单位部分为1350元,个人部分为162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文件精神及社保经办要求,届时按规定予以清算。
(三)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的申报。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由企业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社保机构申报。如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最低缴费工资限额时,按最低缴费工资限额申报缴纳,高于时按实际申报缴纳,但最高不超过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