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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8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园区水保”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园区水保”审批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园区水保”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方便群众、企业,有效建立园区快速审批机制,改善投资发展软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园区包括新区、工业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功能区块及其所属的片区,我县园区原则按本办法进行报批。
第三条园区开发建设应当注重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所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管理水土保持设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园区地块在挂牌出让前一般由园区管理机构完成控规、涉河涉堤(占用水域)等前期报批手续,未组建园区管理机构的,由乡镇作为申办主体进行“区域水保”报批。投资主体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视建设情况另行报批其它审批事项。
第五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总体方案报告书,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已经按照园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内,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园区所在地功能区水利窗口备案或通过网上申报备案。
第六条园区水土保持总体方案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