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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13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工业企业“机器换人”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工业企业“机器换人”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工业企业“机器换人”实施细则
一、目的依据
为积极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机器换人”步伐,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技术改造,全面提升工业制造水平,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二、资金来源
在县工业强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在平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扶持范围。1.机器换人项目。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经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并在合理建设期内(备案或核准之日起2年内)竣工投产的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项目;如项目投资内容、金额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动金额超过50%),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且项目实际认定奖励设备投资总额不得低于最低投资额度,否则变动部分不得享受技术改造补助。2.技术创新项目。对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重大装备国产化首台(套)产品认定、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项目给予奖励。3.工业机器人。本奖励政策所指的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即自动控制的、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操作机,可对三个或三个以上轴进行编程;可以是固定式或移动式;在工业自动化中使用)。
四、申报条件
(一)机器换人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款及土建投资金额)原则上要在200万元(包括增值税)(含200万元)以上,进口设备用汇原则上要在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
(二)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技术改造管理规定,项目财务管理、投资强度、工程质量等符合规定要求,建设期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五、奖励标准
以上企业、省级以上(含)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购买本县企业生产设备(本县企业设备单价20万元以上、且本县设备投资占技改项目投资额比例50%以上)进行技改的项目,奖励标准再增加;以上企业奖励标准再增加加点奖励政策,企业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项且不能累加。
(二)技术创新项目。对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列入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验收的浙江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温州市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分别给予每项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对省级认定的国内、省内重大装备国产化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配套奖励。对于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项目,按2万元/个给予奖励(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个)。对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
(三)工业机器人项目。对于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机械手)、智能化生产系统(含单独智能筛选设备、识别设备)、工厂物联网设备,经认定后按照机器人、智能化生产系统总价(含系统集成)的10%(省、县1:2配套)给予财政奖励。本项奖励为独立的鼓励企业加强机器人投资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