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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6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业企业人才公寓
建设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重点工业企业人才公寓建设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平阳县重点工业企业人才公寓
建设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大力建设人才高地,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按特定建设标准、成本结算价格、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百亿”培育重点工业企业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县工业强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百亿”培育重点工业企业人才公寓政策制定、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协调解决人才公寓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起草人才公寓建设使用暂行办法,根据规划编制人才公寓年度计划,负责人才公寓实物安置、使用管理等事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与产业规模、人才结构相匹配,按照距离适中、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的要求进行选址;在人才公寓规划建设中,周边应有商业、教育、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政府统建模式。
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和人才需求,由重点工业企业提出意向用地范围,属地乡镇牵头,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配合选址,选取合适地块作为重点工业企业人才公寓项目用地。人才公寓用地先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给属地乡镇或国有公司,项目竣工后由重点工业企业提供人才清单,通过回购方式安置人才对象,建设资金由重点工业企业垫付。具体人才公寓建设规模、建设资金安排、回购套数和面积、回购综合成本、结算方式、分割条件、富余房源处置等事项,在选址基本确定后,由重点工业企业和属地乡镇协商提出方案,报县工业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对于上一年度实缴税费达1亿元以上的“百亿”培育重点工业企业,可直接选择政府建设安置住房中配套建设的人才公寓(或产权为国有划拨的直管公房)作为重点工业企业人才公寓,按限定价格购买,实行产权到人。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政府统建人才公寓价格。
对于上一年度实缴税费达1亿元以上的“百亿”培育重点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企业员工允许直接购买人才公寓。建筑面积在控制标准以内的,执行基准价(原则上楼面价1000元/平方米+综合成本); 超出控制标准,但在控制标准面积120%以内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执行增购价(增购价按基准价的115%定价);超出控制标准面积120%以上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执行市场价,由领导小组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第四章人才公寓购置对象
第七条对于上一年度实缴税费达1亿元以上的“百亿”培育重点工业企业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享受人才公寓购置政策:
(一)符合《平阳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E类人才以上层次人员(具体分类目录附后),并在重点工业企业工作满1年(以社保缴纳时间为准,下同)以上;
(二)具有副高(含高级技师)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并在我县“百亿”培育重点工业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在我县“百亿”培育重点工业企业间流动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具有中级(含技师)职称或本科学历的人员,并在我县“百亿”培育重点工业工作满3年以上,在我县“百亿”培育重点工业企业间流动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省级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或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核心人才;
(五)平阳县“百亿”培育重点工业企业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五章 人才公寓控制标准
第八条 人才公寓控制标准。
(一)人才公寓套数实行双控标准,对于上一年度实缴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