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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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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17-0016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7〕16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平阳县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

(试行)


为规范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考温州市区相关政策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工业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以及经认定可参照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

二、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可参照合法工业用房征收补偿。

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设,已经有国土资源或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因客观原因所致手续未办齐全的工业用房,经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认定后,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拆除的,可以参照合法工业用房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三、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设且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违法工业用房,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1999年1月1日以后违法建设的工业用房,一律无条件拆除。

四、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奖励和补助。

五、征收工业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工业用房房地产价值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估价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符合我县产业导向及区域产业集聚的要求。产权调换方式包括工业用地置换和标准厂房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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