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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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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0-2017-0007


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17〕204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温金融办〔2017〕39号)文件和全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动员会议精神,有序引导企业上市(挂牌),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和发展难问题,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政府引导,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全县优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规范经营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培育企业上市(挂牌),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坚持以“辅导一批,股改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工作原则,推动全县优质企业上市(挂牌)。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股份制改造企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和已经上市(挂牌)的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指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指被列入温州市或平阳县拟上市(拟挂牌)的企业,挂牌企业指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挂牌的企业,上市企业指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境外上市的企业。

三、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1.鼓励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成功上市的予以800万元奖励。其中,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予以奖励20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验收的,予以奖励300万元;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拟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验收的,予以奖励500万元;拟上市企业上市申请获证监会受理并获得发审委通过核准发行的,予以奖励300万元;因各种原因撤回或退回的,上述奖励资金予以收回。 

成功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含50%)投资平阳的,予以奖励200万元;首发融资80%以上(含80%)投资平阳的,予以奖励300万元。

2.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根据温州市考绩考核认定标准),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3.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我县。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县,且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根据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4.鼓励企业挂牌新三板,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予以奖励150万元。其中,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予以奖励50万元,完成挂牌的予以奖励100万元;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完成挂牌的,予以奖励15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三年内,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单次直接融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

5.鼓励企业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上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资本市场挂牌。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和上海股权交易中心E板挂牌的,予以奖励30万元。

6.先挂牌后上市的企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差额奖励。

7.对地方财政贡献特别巨大的,可按“一企一策”的方式办理。

(二)对于开展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实行五年财政扶持政策。

1.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当年起,以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之前3年(投产未满3年的以实际完整会计年数为准)企业应纳所得税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前3年给予全额奖励,后2年按50%予以奖励。

2.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后按文件执行年度起,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入库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前3年给予全额奖励,后2年按50%予以奖励。

3.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拟上市(拟挂牌)企业以与中介机构正式签订的上市(挂牌)服务协议中规定的审计起始年视为股份制改造完成年,享受该五年财政扶持政策。

4.非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因开展股份制改造当年比上一年增加的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由县财政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

(三)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相关规定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四)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过程中,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或激励员工,发生股权转让的,按相关规定所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五)直接拥有上市(挂牌)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在限售股解禁后,因转让解禁股而在我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90%给予奖励;拥有上市(挂牌)公司限售股的法人股东,在限售股解禁后,因转让解禁股所得分红(含后续多层次分红)而在我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90%给予奖励。奖励部分再次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六)企业因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需要而进行合并、分立,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合并后公司原投资主体存续,或分立后公司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的,承受原企业不动产权属,免征契税。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符合《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文件规定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因股份制改造而需要补缴相关税收的,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可申请延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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