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中心:
《平阳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已经局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各科室、中心遵照执行。
平阳县审计局
2020年7月17日
平阳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浙审法〔2013〕92号)、《温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操作规程》(温审法〔2014〕74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包括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业务科审计业务会议和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视情况可以将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与业务科审计业务会议合并召开。
第三条 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审计组组长应当根据阶段性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和局领导的要求,不定期组织召开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分析审计工作进度、审计目标落实、重大审计事项查处、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成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应对措施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由审计组组长主持召开,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条 业务科审计业务会议。业务科应当及时召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计组提交的需要科室解决的重大问题以及复核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等事项。会议由业务科科长主持召开,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业务科科长视具体情况而定。复核意见书由业务科科长签名确认。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分为大型审计业务会议和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实际参加人数除审计组成员以外,达到应当参加会议人数的2/3才能召开。
第六条大型审计业务会议主要集体讨论审定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方案。
(二)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及其审计结果。
(三)一般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处理处罚、案件移送时,业务科或法规和审理科经局领导同意可提请召开大型审计业务会议。
(四)法规和审理科与业务科对以下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总审计师认为需要大型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的事项:涉嫌经济犯罪移送纪检监察、公安的审计事项;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审计事项;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等100万元以上的审计事项;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等。
(五)局领导认为需要召开大型审计业务会议的其他项目或事项。
大型审计业务会议应当由局长主持,经局长授权,可以由其他局领导主持。会议由局领导、秘书科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各业务科负责人、法规和审理科负责人、审理人员和相关审计人员参加。
业务科负责会议材料的准备,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电子稿发送至法规和审理科。法规和审理科负责落实大型审计业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并将会议材料电子稿发送至各参会人员。
第七条小型审计业务会议主要集体讨论审定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的审计结果;
(二)法规和审理科与业务科提交的其他审计事项。
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由总审计师、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理人员和相关审计人员参加。
业务科负责落实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材料的准备,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电子稿发送至各参会人员。
第八条 业务科负责会议材料的准备,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材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