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中心:
《平阳县审计局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制度》已经局务会议审
定,现予以印发,请大家遵照执行。
平阳县审计局
2020年8月10日
平阳县审计局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温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温政令第138号)、《温州市审计局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制度》(温审办办〔2016〕31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意义
(一)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建立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制度是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我县内部审计工作争先创优的重要环节。
(二)建立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制度,可达到整合审计资源、充分发挥审计机关整体合力作用,形成对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工作的实效。
(三)通过建立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制度,便于指导帮助审计监督对象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完善治理等方面的基础性、源头性自我监督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在加强权力制约、构建惩防体系方面的监督保障功能。
二、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的确定及指导监督对象
(一)指导监督员的确定:各业务科室要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指定一名业务骨干具体负责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综合科室根据需要指定熟悉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或宣传骨干参与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宣传。人员确定后,由局办公室发文聘任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员,指导监督员一般任期5年。